配电房该配置什么样的灭火器
您好,配电房内的火灾主要是电气设备短路、过载等造成的火灾,属于E类火灾。根据《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》GB50140规定,E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、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、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,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。卤代烷灭火器根据蒙特利尔公约协议书我国已禁止使用,目前干粉灭火器灭火后残留物对电气设备有一定的污损作用,最佳选择手提二氧化碳灭火器、手提七氟丙烷灭火器等洁净气体灭火器作为辅助灭火。
此外,根据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规定配电室是需要做气体自动灭火系统的,特别是高层建筑配电房是强制要求做气体自动灭火系统。通常配电房灭火系统应包含以下几个部分:烟感探测装置、温感探测装置、声光警铃报警装置、放气灯指示装置、气体灭火控制器、自动泄压阀、气体灭火装置。念海消防是苏州的,可以问问。
配电室需要配置那种消防器材?
配电室需要配规的项目器材,一般就是灭火器,防毒面具,消防通水管,等等,这些最基础的
消防架的配置标准
不同地点的施工现场的消防器材配备标准不一样,我解决些常见的施工现场消防器材配置标
准。
1、厨房:面积在100㎡以内,配置灭火器3(4)个、每增50㎡增配灭火器1个。
2、材料库:面积在50㎡以内,配置灭火器不少于1个,每增50㎡增配灭火器不少于1个(如仓
库内存放可燃材料较多,要相应增加)。
3、施工办公区、水泥仓:面积在100㎡以内,配置灭火器不少于1个,每增50㎡增配灭火器不
少于1个。
4、可燃物品堆放场:面积在50㎡以内,配置灭火器不少于2(4)个。
5、电机房:配置灭火器不少于1个。
6、电工房、配电房:配置灭火器不少于1个。
7、垂直运输设备(包括施工电梯、塔吊)驾驶室:配置灭火器不少于1个。
8、油料库:面积在50㎡以内,配置灭火器不少于2(4)个,每增50㎡增配灭火器不少于1
个。
1、消防设施包括:消防标识牌、警示牌、应急灯、安全出路指示灯箱、消防通道、安全门等。
2、消防设备包括:灭火器、灭火器箱、消防栓、消防水带、消防水枪、防烟面罩、消防斧头等。
二、消防设施、设备的设置
1、消防设施、设备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、法规的要求。
2、未设有消防栓的项目部,室内灭火器的设置要求:每50平方米配备4kg的干粉灭火器不少于1具;每个项目的生产场所配备灭火器不少于10具。办公室、宿舍、小型仓库等按每两个房间配备4kg干粉灭火器不少于1具;每个办公生活区配备灭火器不少于4具。
3、所有项目部的配电房、电控室、厨房等消防重点场所,每个房间内配备4kg的干粉灭火器不少于2具;值班室、门卫室等单独建筑配备灭火器不少于1具。
4、消防设备的放置地点应防雨、防水,与火源、水源、震动源等有1米以上的距离。消防设备设置要科学合理,分布
变配电室消防设施配置
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》(JGJ 16-2008)
4.9.1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。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、电压为10(6)kV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。低压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。
4.9.2 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配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(或裙房)内时,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,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;
2 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,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,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;
3 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,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;
4 配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,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;
5 配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;
6 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。
4.10.3 当变压器室、电容器室采用机械通风或配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时,其专用通风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。
4. 10.7 变压器室、电容器室、配电装置室、控制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通过。
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(50016-2014)
5.2.3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.4.1条有关室外变、配电站的规定,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,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.2.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。
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。
5.4.12 燃油或燃气锅炉、油浸变压器、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,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;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,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,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,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;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,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、下一层或贴邻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、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
2 锅炉房、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。
3 锅炉房、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.00h的防火隔墙和1.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。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,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、窗时,应采用甲级防火门、窗。
5 变压器室之间、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,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.00h的防火隔墙。
6 油浸变压器、多油开关室、高压电容器室,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。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。
7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。
8 应设置与锅炉、变压器、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,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,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。
8.3.8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,并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:
1 单台容量在40MV·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变压器,单台容量在90MV·A及以上的电厂油浸变压器,单台容量在125MV·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站油浸变压器;
3 充可燃油并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。
注:设置在室内的油浸变压器、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,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。
8.3.9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,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:
8 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。
8.5.3 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:
3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;
8.5.4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(室)、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,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,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,应设置排烟设施。